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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,刑事案件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;案情特别重大、复杂,需要采取拘留、逮捕措施的,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。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。传唤后应当保证其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时间。该规定旨在保障侦查效率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平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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